受害者有罪论是指人们把不法行为的发生部分或完全归因于受害者而非犯罪者,认为是受害者的言行举止或穿着存在问题,才导致了犯罪,由此引发对受害者的指责。
受害者原罪论最早由社会心理学家梅尔文·勒纳于20世纪60年代所提出,其核心内涵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受害原因归结于个人因素(如衣着、作息),常见于性侵案件中指责被害人穿着暴露;二是结合伪宗教逻辑,利用佛教“轮回因果”等概念曲解为"善恶报应""前世作孽"进行污名化。
受害者原罪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坚守公正世界假说、行为因果倒置、博眼球心理、过度的自我掌控感、非理性观念、从众心理与媒体引导等。“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
概念解释
受害者有罪论是指人们把不法行为的发生部分或完全归因于受害者而非犯罪者,认为是受害者的言行举止或穿着存在问题,才导致了犯罪,由此引发对受害者的指责。
受害者有罪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社会上部分人的一种思想,尚未有逻辑周延的定义,但可以概括受害者有罪论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侵权人施害事出有因;二、这个“因”应该导致加害行为的产生;三、受害者应当承担加害后果。
历史起源
受害者有罪论最早是由社会心理学家梅尔文·勒纳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他做了一个实验,在实验中安排一位学习者独自学习,72名观察员旁观她的表现,每当她犯错,将会受到电击惩罚。实验结束后,观察员得出的结论是“她太笨了”。观察员不认为是实验规则的问题,而单纯地把女孩受到惩罚的原因归结于她本身,这便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心理的表现。
表现形式
受害者有罪论核心内涵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受害原因归结于个人因素(如衣着、作息),常见于性侵案件中指责被害人穿着暴露;二是结合伪宗教逻辑,利用佛教“轮回因果”等概念曲解为"善恶报应""前世作孽"进行污名化。
产生原因
1.最大原因为他们坚守公正世界这一信念,也被称为公正世界假说。这个假说认为“我们所处的世界认为是绝对公平的,所以一个人所获得的一切成功都是由于他付出了对应的努力而应得的,同样一个人遭遇的所有不幸都是由于他自身存在问题而得到了对应的处罚,这样才能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在这个基础上,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值得被同情。
2.行为因果倒置。那些认为受害者有错的人,是颠倒了加害者的行为动机。例如,明明是加害者心理扭曲,不克制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性侵犯案件的发生,而奉行受害者有罪论的人则认为是女孩自己穿着暴露或行为不当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3.博眼球心理。有的人为了显示出自己的特立独行,故意发表大量不当的言论。他们认为自己的评论一针见血,殊不知“恶语伤人六月寒”,这给本就无辜的受害者追加了一层精神折磨,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4.过度的自我掌控感。抱有受害者原罪论的人往往持有公正世界信念,他们相信世界是绝对公平的,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一定会带来相应的回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所以,受害者之所以受到伤害,一定是因为他们做错了一些事情。当然,每个人或多或少都相信世界是公平的,因为公正世界信念是安全感和控制感的来源。但是,如果一个人过分追求自我掌控感,希望所有事情都能按照自己的想法运行,那他们就会对世界的绝对公平表现出病态的迷恋。换言之,在伤害事件中,抱有受害者原罪论的人无法掌控犯罪者,因此他们只能责备受害者了。当这些人面对伤害或者犯罪事件时,受害者原罪论的观念会让他们感到心理安慰:既然受害者是因为做错了事才受了惩罚,那我不这样做就不会遭遇不幸了。
5.非理性观念。纵观许多犯罪事件,不难发现,性侵害案件是“受害者原罪论”的“重灾区”。而这本身也是许多非理性观念综合的结果,比如对于女性“贞操观”的过分苛求。尽管现在女性相较过去已经获得了更多自由和权利,但仍然不乏有人认为,穿着较少就是在勾引别人,有过性经历就是不检点等等。而当伤害事件发生时,受害人身上的“不良之处”就成了这些人眼中所谓的“证据”。不得不说,“贞操”观念本身就是对于女性的枷锁和压迫,而当它成为伤害事件中攻击受害者的依据时,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这种非理性思想对人的影响。除此之外,当一个人本身对受害者就有不满和仇视时,受害者有罪的观点也会萌生。比如,当一些富人或者掌权者受到伤害时,出于仇富、看热闹等心态,一部分人也会认为受害者“活该”“受到了报应”。
6.从众心理与媒体引导。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多种手段传播自己的观点。当伤害事件发生时,大家往往会看到许多带有犯罪者原罪论的观点,有些甚至富有煽动性,它们会对无明确立场的人造成影响。更为糟糕的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文章为了追求曝光率和点击率,会有意将错误强加于受害者。
相关案例
2022年11月,,永康市一名女子上公厕被殴打一事,在网上受到广泛关注。11月19日晚,抖音名为“仙气乐蕴”的用户发帖称,她于10月30日下午上公共厕所时,遭一男子尾随并持续殴打20多分钟,造成“鼻子骨折眼眶骨折”。视频显示,当事人被剃光的头部有多道伤疤,眼睛肿胀,血肉模糊,与受伤前照片对比差异巨大。11月20日上午,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就此发布警情通报称,事发当日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即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刑拘。11月14日,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当事女孩小徐表示,她已回家休养,身体还未完全康复。不过,此事在网上传播以后,某些人竟挑起了受害者的毛病,怀疑被打者是因为“穿衣有问题”,或是与打人者有“情感纠纷”才遭到伤害。对此,被打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声称:事发时没有衣着暴露,事发前不认识涉事男子,希望网友“口下留情”。
社会评价
“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浙江在线评)
持有受害者原罪论观点的人往往信奉“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个巴掌拍不响”“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说法。受害者原罪论的观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受害者未必是因为做错了事而受到伤害。很多情况下,受害者是无辜的。因此,受害者原罪论是一种认知偏差,体现了人类的非理性思维。(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研究生杨丹凤评)
我遭受不幸,然后为此道歉|受害者有罪论是如何产生的?.微信公众号.2025-10-24
相信“受害者有罪论”是纵容犯罪.浙江舆情网.2020-11-12
(平江)驳“受害者有罪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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